1、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强农业机械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观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将从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详细描述了对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推广使用、销售维修、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4、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如拖拉机每年需进行一次检验,检验机构需对检验结果负责。在检验中发现隐患的,应告知所有人停止使用并排除。检验结果会纳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农机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农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售前服务就是农机服务人员免费为农民提供农机技术咨询,介绍农机产品的性能、技术条件、运用范围、质量保证、价格等,帮助农民选购适合当地作业的农机产品。
.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3.农田基本建设机构。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具体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 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用挖掘机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农机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下列农业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①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效能,提高农业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农机站)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农机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各项管理条例,制定农机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负责审批出售、转让国家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核发审验农业机械修理行业的技术等级证书,核发审验农业机械销售行业的资格证书。